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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

2018-06-14点击:评论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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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名被告人接受审判

\审判长宣判

  6月4日上午,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某、曹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公开宣判,这是该院开展保护“母亲河”“母亲湖”春雷行动以来,审理宣判的第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,也是献给第47个“世界环境日”的一份厚礼。

  2016年底,雷某某、曹某某等5人合伙在新田县某村后山建立一个“废旧轮胎炼油厂”。雷某某负责进购废旧轮胎和销售烧炼出来的油,谢某某等人负责厂内生产、废旧轮胎烧炼后产生废油废水的处理。所得利润股东均分。2017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,谢某某等将约12吨炼废旧轮胎产生的废水运往新田县城的一条水沟排放。经环保部门检测,该厂废旧轮胎烧炼产生的废水属于油水混合物,系国家危险废物。5名被告人到案后,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主动预缴罚金。经司法局对5名被告人的调查评估,建议适用社区矫正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雷某某、谢某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雷某某、谢某某、谢某才、曹某某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谢某利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,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。综上,新田县人民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被告人雷某某、曹某某、谢某某、谢某才、谢某利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(适用相应缓刑),并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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